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委托中山某报关无限公司向中山港海关以一般商业体例申报出口塑料水杯14488个、保温杯12720个、小童背包5413个、水彩笔288套等15项货色,报关单号码为47*****,申报币制为美元,申报总货值1353642。39美元,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自动向海关披露币制申报错误,现实币制应为人平易近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导致可能影响多退税款人平易近币1089891。94元。以上行为有、企业环境申明、自动披露演讲表、报关单证、发卖合同、拆箱单证、、未退税证明、停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材料等次要为证。鉴于当事人正在海关发觉其违法行为之前,自动向海关披露,海关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参照《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六条之,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惩罚:科惩罚款人平易近币10900元。1、《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口货色报关单填制规范(2017修订)》四十一、币制栏目应按海关的《货泉代码表》选择响应的货泉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泉代码表》中无现实成交币种,需将现实成交货泉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泉代码表》列明的货泉填报。本案现实币制“人平易近币”错误地填报成“美元”。2、当事人的行为属申报不实。海关根据按照《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进出口货色、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色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能够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之,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形成违规行为。3、根据《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色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钱、商业体例、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影响国度外汇、出口退税办理的,处申报价钱10%以上50%以下罚款。4、当事人具有自动披露的行为。根据《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三)“自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控制的违法行为的”之、以及《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四项“自动供述海关尚未控制的违法行为的,减轻行政惩罚”之,海关该当对当事人减轻行政惩罚5、《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六条:“申报不实影响国度出口退税办理的案件,该当分析考虑申报不实部门货色的价钱、出口退税率等要素,按照本裁量基准第的准绳做出处置决定。”《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第“海关实施行政惩罚该当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做出的处置决定该当取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风险程度相当。”海关科惩罚款人平易近币10900元,约为多退税款人平易近币1089891。94元的1%,相较于前述处申报价钱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属减轻惩罚。6、那么海关对该案惩罚能否得当?笔者认为,并不得当。根据《关于处置自动披露违规行为相关事项的通知布告》(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23年第127号)第一条(三)项,“影响国度出口退税办理的违规行为,自觉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自动披露的”,不予行政惩罚。当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申报,于13日之后的12月17日自动向海关披露币制申报错误,依法该当不予以行政惩罚,而不是减轻惩罚。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私运犯罪刑事专业资深律师,海关争议处理、海关事务专项参谋。居于深圳。